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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参保的相关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浏览:次
一、适用人群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二、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登记参保时间规定
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如果外国人员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国就业,应从2011年10月开始参保,如之后在我国就业的,按照就业证时间进行参保。
此处须于外国人员沟通好,如其对15日这个中间日期有疑问,可从2011年11月开始参保,并向其解释我国是按月进行参保,无法按天进行计算。
四、申报方式
与中国人员相同,以人民币为形式参保,每月随同其他人员一同正常进行申报。
五、提供资料
1、员工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如就业证、专家证等;
2、劳动合同;
3、相关参保表格完整填写。(高新区目前对参保登记及退费都制定了相关的表格,均需员工亲自填写签名。市上将参考此表格进行操作。)
六、可参加险种
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七、待遇享受
1、养老:到龄前去职离境:(1)保留关系;(2)一次性退费。
到龄后不足缴费年限:(1)一次性退费;(2)获得我国永久居留权的,可以续交至满足年限,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关系转移:养老按照我国最新的办法进行转移接续。不受年龄和时间的限制。
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2、医疗:外国人没有医保卡。产生医疗费用可以累计票据一次性进行报销。
3、工伤:发生工伤后,按照参保地的工伤保险政策执行工伤报销。
4、失业:外国人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因为外国人失业后工作证失效,应立刻回国,因此失业金领取上与中国人有所不同,不可按月发放,具体以失业中心规定为准。
5、生育:外国人享受生育政策,因特殊性,其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制约。
6、外国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继承?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需提供由居住国认证的驻华人员证明及相关继承证明。
八、相关争议处理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九、其他规定
1、与我国有签订双边及多边协议国家,提供贵国相关政府机构参保证明,经我国经办机构核实真是正确后,可不参加协议内容险种。
目前签订协议国家及险种:
德国:免交养老、失业; 韩国:免交养老。
2、外国人就业证领取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时,应当在就业证中注明的工作地进行参保。
3、外籍人员参保单位的确定:雇佣外籍员工的企业,应当为外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4、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该按照上报的实际收入进行确定。
5、外国人达到或者已经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在进行参保。
6、外国人如有信息变更,需要第一时间进行变更。
7、参保信息采集标准
(1)姓名:与护照一致的英文大写
(2)身份证号码: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编制
(3)户口性质:默认为城镇
个人身份:默认为干部
民族:默认为空
户籍地、户籍地地址:与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一致
参加工作时间:与就业证的登记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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